本院受理原告邢大春与被告王恩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86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