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雄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雄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刘雄达负担7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