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冠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943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人民币24943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暂计起诉之日止,上述诉讼标的为262949.8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