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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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祝刘锐

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4184号原告田应美与被告祝刘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祝刘锐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合计49163.69元;2.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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