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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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宝晖源融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赵昕与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宝晖源融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确认原告在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的全部交易无效。二、判决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易损失人民币101146.31元。三、请求判令福建宝晖源融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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