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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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欧阿肯、陈素英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范香莲、欧翔、欧云羚、欧泉安、欧泉福、欧泉水)

原告范香莲、欧翔、欧云羚与被告欧泉安、第三人欧泉福、欧泉水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们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你们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36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范香莲、欧翔、欧云羚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分割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红梅社区红梅新村32幢104室商品房一套,三原告应分得八分之三;2、依法判令三原告有权分得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红梅社区红梅新村32幢104室商品房一套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权益的八分之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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