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清与被告郑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被告郑秋琴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5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1%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