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赵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郧莉梅、赵雄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429.54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郧莉梅、赵雄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为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2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