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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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清宝

原告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许清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730.98元及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的有关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以上利息、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违约金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1.8元,公告费200元,由许清宝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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