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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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海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国一力工程机械零部件销售中心与被告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960元;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9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24日,参照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4.35%的1.5倍标准计算;以26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标准计算;以26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2019年8月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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