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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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宇、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乐泉与被告林宇、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林宇对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553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标的额共暂计655341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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