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6616号原告福建天之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富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茂世霖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町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