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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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芳赏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6829号原告福州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芳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6日15:3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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