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刘邱海

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2485号原告武夷山市锐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邱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1. 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物业费1646元,水电公摊费212元,代缴电梯年检费和维修50元,电梯维保费350元,合计2258元。2. 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物业费1646元,水电公摊200元,代缴电梯年检费50元,电梯维保费350元,合计2246元。3. 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物业费1646元,水电公摊200元,代缴电梯年检费50元,电梯维保费350元,合计2246元。4. 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共计8个月物业费1096元,水电公摊133元,电梯年检维保费283. 3元,合计1512. 6元。5.以上3年8个月共计826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8266元为基数按日3‰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