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启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闽0122民初3662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123.52元;水电费912元;合计6035.52元。大写:陆仟零叁拾伍元伍角贰分元。2、依法判令被告从2022年11月20日起以1934.4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653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林国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