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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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宇豪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星晟禾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宇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胡宇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星晟禾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手机赔偿款12,417.55元。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胡宇豪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胡宇豪负担,因泉州星晟禾鸿贸易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胡宇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公告费直接支付给泉州星晟禾鸿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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