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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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覃子桐

本院受理原告郑妙书与被告覃子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覃子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妙书支付款项93,500元,本案受理费2,138元,由覃子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郑妙书预交的2,138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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