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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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颜祖清(身份证号码:3507251976****4018)

本院受理原告邱有金与被告颜祖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颜祖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邱有金货款15 540元;二、驳回邱有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邱有金负担20.61元,由颜祖清负担206.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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