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博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龙双、郑文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 1503 民初80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摘要: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被执行人(丁美银)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09民初170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履行款63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责任止按照年利率5.7%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该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即:在丁美银转移给二被告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裕安区法院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