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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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剑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2101号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451元;二、请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自2015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应支付滞纳金928.28元前述两项合237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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