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9894-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98844.11元(其中,暂计至2025年5月7日的本金87364.21元、利息6947.61元、违约金4532.29元和其他费用0.00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应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及费率表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