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曾大女仔与被告史朝辉、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5)闽0725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曾大女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大女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