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胡敬升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林纪春与被告胡敬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敬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纪春借款本金35万元,并向林纪春支付从2025年4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计取);二、胡敬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纪春支付财产保全费227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胡敬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0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