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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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品其

本院受理原告陈晨与被告吴品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吴品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晨支付款项9800元;二、吴品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晨经济损失3576元,以及公告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吴品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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