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6395号原告张敏诉赵善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31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利率以 231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式: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现依法向被告赵善令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