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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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承红

本院受理原告徐兰前与被告谢承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 ( 摘要:一、被告谢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兰前修车款10060元;二、驳自回原告徐兰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谢承红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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