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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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利跃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28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苏桂秋、陈利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主要诉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15029. 05元(包括逾期本金160829. 05元以及提前到期本金354200元)、利息20319. 62元、违约金9268. 05元,合计544616. 72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登记于二被告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华骏·东方城6幢8层80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编号为:闽(2019)德化县不动产权第00042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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