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仪辉与被告吕奶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吕奶勇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7641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被告还清货款与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1日为2900元(欠款违约金以576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3年12月24日起计算)合计金额60541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