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02民初2531号的原告吴旭玲、陈赛历与被告严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严孝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旭玲、陈赛历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严孝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