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 民初1431号原告周学义与被告韦振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学义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175.67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2月10日,之后的部分,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学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周学义负担44元,被告韦振负担66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韦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