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3506号原告谢梦花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澜亭足疗服务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8290 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99.5元。【以8290元为基数,按照LPR3.45%计算,自2024年4月2日起算,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6日为99.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澜亭足疗服务馆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