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5924号原告李秀瑜与被告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和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