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捷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1.被告漳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海市捷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2被告漳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海市捷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保证金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资金占用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