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书鑫与被告郑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