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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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苗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市九四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苗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433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5516406号及第141458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人民币;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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