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陈仍栊、麻胜男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2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陈仍栊、麻胜男、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陈仍栊、麻胜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33,755.39元及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陈仍栊、麻胜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800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有权就陈仍栊、麻胜男名下坐落于闽清县梅溪镇钟石村430号2号楼305单元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8)闽清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8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