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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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葛绍霖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华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绍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葛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建瓯市华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48886.5元,并承担该款分别自每期代偿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福建省建瓯市华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4元,由葛绍霖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200元,由葛绍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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