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21民初8145号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思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