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310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5 时 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