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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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慧、赵振中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宋丹、黄慧、李旭、陈士源、赵振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5720号、(2025)皖0103民初6601号、(2025)皖0103民初9137号、(2025)皖0103民初10028号、(2025)皖0103民初10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并支付截至2024年11月5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此后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未清偿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460元,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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