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406号原告李维祥诉被告李先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40935.78元(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为¥25228.64元: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暂计至2024年8月26日为¥15707.1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被告李先红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