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双枝与被告余邵春、余淑花、余玲玲、余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38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桃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