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赖家沭与被告贵阳纳堆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贵阳纳堆菲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赖家沭货款5987.76元,并赔偿三倍损失17963.28元;二、驳回赖家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贵阳纳堆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