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志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783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以10783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7日为1904.9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