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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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中豹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林庆忠

原告林增强与被告泉州市中豹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林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9133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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