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3550号原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15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列东办公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