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威与被告连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420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27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2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24日为1499.42元(详见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