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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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建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强与被告王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建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景强货款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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