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诗语与被告刘欣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3500元及利息损失(以53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901.4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853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