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1631号原告郭财俤与被告谢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谢金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财俤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金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5-07-23